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讯,盛运环保(300090)(300090)4月8日发布公告,关于《浦发银行诉本公司等协议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告是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盛运环保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2017年7月18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融资额度协议》,原告给予其3,000万元的融资额度,额度使用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融资品种为开立信用证。双方同时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融资额度协议》,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了两份《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协议书均约定开立国内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均为3,000万元,保证金为1,500万元,垫款罚息利率均定为按垫款实际占用时间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浮30%。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两份信用证的50%保证金,共计3,000万元,原告为被告分别开具两份3000万元的国内信用,信用证到期日为2018年7月16日。信用证到期后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对信用证29,545,824.02元予以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0,824.02元及罚息;(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5,000元及罚息;(3)请求判决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在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部分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已执行的诉讼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将作为期后事项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