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冯赛琪 张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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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13名投资者起诉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层典型意义。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为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
案情概要:因鲜言操纵市场行为损失,投资者获赔470万元
投资者诉称,在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期间,他们买卖了标的公司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多伦股份,后改名为匹凸匹)的股票而遭受损失,投资决策受到了操纵行为的影响,投资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请求判令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鲜言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投资者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该案中鲜言具体采用了“连续买卖、洗售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前三种属于交易型操纵,后一种属于信息型操纵,它们时间上相互交织,作用上彼此叠加,共同影响了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应当整体视为一个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结合鲜言操纵的具体方式、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可认定其操纵行为属于拉高型操纵。要界定其操纵行为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必须准确界定标的股票价格受操纵行为影响的起止时间,包含三个关键时点:操纵行为开始日、操纵行为结束日和操纵行为影响消除日。
该案中,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月17日,结束日为2015年6月12日。而操纵行为影响消除日,是指因操纵行为而产生的人为价格回归至真实市场价格所需的合理时间。
信息型操纵结束后影响何时消除,取决于其发布信息的影响何时消除。法院经研判认为,2016年11月14日为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之日,距整个操纵行为结束长达一年多之久,期间标的股票多次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应当能够涵盖交易型操纵的影响消除合理期间。因此,法院认为,鲜言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证券操纵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失计算,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宜采用净损差额法,以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之差来计算损失金额。通过多因子模型法和重大事件分析法,模拟标的股票日收益率,进一步模拟标的股票真实市场价格,法院确定了真实市场价格。
由于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胜诉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依据《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上海金融法院对鲜言相关刑事案件中的相关款项进行保全。因此,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鲜言被监管部门罚没34亿元,被判3年4个月
公开资料显示,鲜言在2012年进入多伦股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2015年底辞任。2015年,时值P2P互联网金融概念大热,多伦股份发布公告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当时的主营业务与此并不相干。
这一消息引来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上交所就公司转型无可行性论证、无相应的人员配备、拟变更的名称与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无直接关联,向多伦股份发出问询函。
后来,鲜言因操纵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先后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处罚力度之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7年2月,证监会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同时认定鲜言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年3月,证监会认定鲜言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共计罚没超过34亿元。5月,鲜言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上海高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原告代理律师:证券市场正在形成“三位一体”打击机制
界面新闻联系到了13位投资者的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
许峰表示,该案判决的意义还在于,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者,不仅有行政处罚罚没约34.7亿元和刑事责任,还有此次判决涉及的民事责任,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赔偿,在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索赔获得胜诉,这意味着证券市场已经对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形成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三位一体打击的机制,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重要的权利意识鼓励和良好的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知道在遭遇操纵市场欺诈的时候,是可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挽回损失的,这对于提高投资者投资积极性,提升投资者信心,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许峰律师还认为,对于市场的同类案件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证券市场操纵违法犯罪行为很多,但多以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追究结束,真正落入民事索赔责任追究的极少,该案对于将来证券市场的操纵索赔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影响将会非常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