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安徽高层参考综合整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徽商集团原董事长许家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显示,在许家贵受贿“清单”中,出现了多家知名企业老总的身影。
1.2010年起,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安徽省联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余某1请托,为该公司取得徽商集团池州住宅项目的合作开发权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许家贵通过其弟许某2(另案处理)先后五次收受余某1350万元现金。
2.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范某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肥东金属批发市场的合作开发权以及协调解决项目开发过程相关事宜等提供帮助,范某承诺分期给付许家贵5**万元好处费。2010年10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许家贵先后八次收受范某216万元现金,至案发尚有284万元未取得。
3.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徐州牛头山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1请托,为该公司资金需求等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金某1100万元现金、2万元购物卡和一幅“九九艳阳天”画(经鉴定价值0.033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2.0333万元。
4.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公司)董事长张某1、副董事长(后任总经理)宋某请托,为该公司协调解决经营过程遇到的问题、提供资金担保以及个人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张某1、宋某85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86万元。
5.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1请托,为该公司与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协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吴某1共计20万元现金。
6.2010年初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安徽徽商城公司柯某请托,在柯某职务提任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柯某18万元现金。
7.2007年至2012年底,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韩某请托,在韩某职务提任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七次收受韩某18万元现金和500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8.394245万元。
8.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底,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金属公司)总经理刘某1请托,在刘某1职务提任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刘某19万元现金和500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394245万元。
9.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孔某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取得、土地证抵押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孔某7万元现金。
10.2007年,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徽商集团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蒋某1请托,在蒋某1职务提任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蒋某15万元现金。
11.2010年,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徽商金属董事长、徽商集团总经理助理张某2请托,在张某2职务提任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张某25万元现金。
12.2009年,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美国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2请托,同意为徽商集团两宗土地使用权尽快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提供帮助,收受刘某25万元现金。
13.2009年10月,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安徽省宁国华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贝公司)董事长甘某请托,同意为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华贝公司房产提供帮助,收受甘某3万元现金。
14.2007年,被告人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为徽商集团化轻公司董事长陶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春节,许家贵先后四次收受陶某所送的1万元现金和2.2万元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2万元。
15.2007年,被告人许家贵将吴某2调进徽商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2009年至2012年6月,许家贵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2职务晋升等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吴某2所送的1.2万元购物卡和一块天梭手表(经鉴定价值0.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万元。
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许家贵除交由许某2保管150万元外,还交给王某1400万元、许某1300万元用于投资,至案发未收取利润。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家贵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47179万元,其中未遂2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未能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许家贵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许家贵受贿未遂284万元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许家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家贵协助办案机关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许家贵犯滥用职权罪考虑其在多因一果的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可从轻处罚。许家贵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最终,许家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许家贵简历
许家贵,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经济系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5月被开除党籍。曾任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982年01月至1991年09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
1991年10月至2000年06月,在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历任工程一部副经理,物资储运部经理(正处级),总经理助理兼物资储运部经理,国际贸易分公司经理,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厅级)。
2000年09月至2003年,担任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3年至2007年01月,担任亳州市委常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7年0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