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和创新的提速,一些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也开始反映到司法中来,比如信用卡纠纷、网贷纠纷及数字货币交易等。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13日,郑某通过微信商定在刘某处购买TRC20-USDT代币5000个,6.26元/个,总价款31300元,郑某于当日支付了全部款项,并指定了其接收代币的平台地址,刘某收款后表示立即发放代币,后经郑某多次催促,均未履行义务。刘某因无法发放代币,于2021年11月15日向郑某返还1300元,余款30000元一直未支付,郑某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3000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双方买卖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货币,对此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承办法官认为,郑某与刘某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系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违公序良俗,当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买卖合同亦属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郑某因无效合同依法享有请求刘某返还其已付款项的权利,但其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均有过错,该损失应由郑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由刘某返还郑某款项30000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义务内容,但这并不是“币圈”交易活动的保护伞,当其暴露于司法的阳光之下时,面对的必然是司法的公正审判,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虚拟货币是一个缺乏正式监管的领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也提醒大家在接触时需要警惕各种骗局。
文章来源:潜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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