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区块链技术进入大众视线,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币大火
披着区块链外衣的“炒币”诈骗也时有发生。
区块链技术专业性强,
一不小心就会被“套路”...
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主犯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出经济损失返还相应被害人,其余几人另案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钟某与都某、凡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为通过炒虚拟货币赚钱,共同商谋创设发行“翡翠币”,通过微信、Telegram等社交软件发布“翡翠币”项目的信息,吸引不特定投资人参与挖币,欲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进行营利,并约定钟某62%、都某25%、凡某8%、王波5%的占比分配股份。
被告人钟某负责策划与总责,都某负责联系技术公司,王某和凡某负责宣传与推广。被告人钟某等四人先申请注册一个虚拟货币账户,再通过深圳的一家技术公司制作网站,将预先编写好的合约以程序、代码的方式写入该虚拟货币账户,使得该虚拟货币账户成为系统自动运行、自行控制、无需人为管理的智能合约账户。后被告人钟某等人谎称将对虚拟货币智能合约账户进行多签和安全审核,将该网站及智能合约地址在EOS区块链上发布,并通过低买高卖的形式营造虚假繁荣假象,吸引投资者将EOS、USDT、DFS等虚拟货币存入该虚拟货币账户参与挖“翡翠币”,仅仅一天时间,该项目就吸引数百人参与挖“翡翠币”,投资的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价值达1500万元左右。
由于没有下家接盘参与买卖,该项目面临发行失败,于是经钟某提议,都某、凡某、王波均同意,将被害人用于挖“翡翠币”的EOS、USDT、DFS等虚拟货币(价值达1500万元左右)通过某数字钱包平台转入自己帐户并将挖矿网站关闭。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足额退赔EOS币和USDT币,用于偿还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经过,并已退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浙江永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而虚拟货币是依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案中,被告人钟某等人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翡翠币”项目,吸引数百人将其持有的EOS、USDT、DFS等虚拟货币转入其注册的虚拟货币智能合约账户参与挖“翡翠币”,并通过低买高卖的形式营造虚假繁荣假象,但最终无人接盘,导致项目失败,钟某等人在未经虚拟货币持有人的同意下,使用密钥将智能合约公共账户钱包内他人的虚拟货币通过互联网信息交换工具转移至其个人钱包账户内,并将所得的虚拟货币转至国外交易平台,利用远程性、非接触性特点使得被害人难以追踪,其行为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窃取他人存储的数据,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近年来,国际虚拟币市场升温,一些人利用“数字货币”“区块链”“金融创新”等名义,大肆宣传虚拟货币,并通过幕后操作所谓虚拟币价格走势,蛊惑广大投资者参与虚拟币交易,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最终导致亏损。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认清相关模式的本质,不要盲目跟风炒作,警惕投机风险,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