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城投融资服务费/中介费追缴行动在多地铺开。
作为对接资金方和融资人的中间环节,融资中介是一个古老的行业,资金掮客的概念或许更为人所熟知。在金融活动中,这一角色无处不在,但在主流产业链上,很难找到固定的位置,看起来更像是游走江湖的行商。
此次多地政府发起城投融资服务费追缴行动,将聚光灯投射到了这一群体。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对于这波追缴行动,目前已有融资中介人士积极配合,主动退回相关费用,而普通从业人员对此也十分关注。
城投融资中介服务如何定性?市场存在是否合理?相关规定与业务合同冲突时协议有效性如何?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试图通过梳理判例,采访相关专业人士和从业者提供的一些线索中,寻找到答案。
类似案件为什么结果不同?
记者查阅了多份涉及融资顾问费纠纷的判决发现,不同法院在相关业务的认定和判决方面大相径庭。
根据2020年吉林省高院和中院出具的一份判决书,2018年,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发公司”)寻求融资,与吉林省伟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伟邦咨询”)签订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伟邦咨询联合开源证券总计为吉发公司融资42.17亿元。伟邦咨询称,按合同约定,吉发公司本应为伟邦公司支付财务服务费7590万元(42亿元×6‰×3年),但多次催要后,吉发公司没有给付,于是伟邦咨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7590万元财务顾问费,以及违约金1400万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吉林中院驳回了融资中介公司伟邦咨询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13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吉林高院维持原判,同样判定伟邦咨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1300元。
从审判的逻辑和依据上来看,法院认定双方订立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同时认为,其具有居间合同的特征,案由应确定为居间合同纠纷,而不是服务合同,因为服务合同需以明确的服务产品为标的,如物业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等,而伟邦咨询显然不能提供明确的服务产品。
作为起诉人,伟邦咨询负有举证义务,需要证明自身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资金募集义务,综合其提供的证词证据,以及被告吉林吉发、第三人开源证券提供的证据证词,法院认为伟邦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资金募集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是驳回了其诉求。
但在另一则涉及城投财务顾问费的类似案件中,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去年底出具的一份判决书,2019年11月,和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和瀚公司”,原告)与山东世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世达公司”,被告),达成合作意向,世达公司聘请和瀚公司为“连云港祥云公司2019年应收账款债权计划总额度合计2亿元”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和瀚公司称,2020年4月向被告提交了连云港祥云公司2019年应收账款债权计划客户认购情况明细单,根据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290800元,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拒绝,于是提起诉讼,同时要求连云港祥云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告不支付的理由是连云港祥云公司未支付。
结果来看,虽然涉及的合同关系较为复杂,且双方没有正式签字,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仍认可了原告和被告作为合同主体;同时认为,合同名称为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条款写明是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约定的费用也为服务费。所以认定合同关系为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是,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连云港祥云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成立合同是在连云港祥云公司授权范围内,所以不支持第三人连云港祥云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判定,被告10日内支付服务费2908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居间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针对这两则判例,一位金融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最大的区别是,被告的身份不同:吉林案件中,是财务顾问(融资中介)直接起诉融资人,即城投公司;青岛案件中,原被告都是财务顾问(融资中介),城投公司是第三人。
该律师认为,两份判决结果都有其道理,吉林案件中,视作居间合同,按照正常逻辑,中介服务应该是直接撮合融资人和资金方,“但城投融资服务的现实中,可能并不是如此直接的撮合关系,而是可能提供了某种其他的助力。”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钟建对记者表示,从已有的涉及为城投融资财务顾问费用相关的裁判案例来看,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及其争议的案由主要有两类:服务合同与居间合同。从财务顾问提供的常见服务内容来看,大多实质属于各类居间服务,因为无论是券商、律所还是会所的服务,内容大多属于行政许可类业务,财务顾问公司是提供不了的,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往往被认定为居间合同。
在合同约定不明或履行证据难以固定的情况下,按照居间合同法定居间服务费认定规则,提供了服务的财务顾问公司提起支付服务费的诉求,往往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只要界定成中介费,内部审计肯定过不了”
从目前多地发出的追缴通知看,没有明确何种中介融资服务业务属于违规行为,需要被追缴。
而据记者了解,单纯从服务费/中介费提成比例上看,目前法律上和行业内都没有相应的标准。
有相关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疑惑,是否所有的融资中介服务都有违规之嫌?签订的相关合同也都是无效的、可以被撤销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哪种合同关系,均有相应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法院都认定合同本身的有效性。问题在于业务实践中,城投平台乃至国有企业对于此类费用,尤其对中介费往往有着明确禁止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大量类似的业务协议均是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等名义签订相关协议,但即使如此仍面临着很多限制。
比如江苏省发布的《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只要界定成中介费,内部审计肯定过不了。但是审计的操作空间也是很大的,最典型的就是包装成利息,计入融资成本。”一位地方金控平台人士对记者表示。
那么结合法律和业务实践的相关规定,城投融资中介服务协议有效性如何?
融资服务协议可能被判无效吗?
钟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案由类型及裁判规则等维度,对记者分析了此类案例可能的法律后果。
首先,从法律行为效力层面。如果相关费用涉及贪腐,那无论是何种名目的协议和费用,都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且相关主体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涉及贪腐,仅是合同纠纷,合同效力认定也涉及到多种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他指出,公序良俗包含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从已有裁判案例上来看,国有资产从性质上,在个案裁判中存在被认定为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一种可能。
第二种情形,无论是《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还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有明确的防止因违法乱纪、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导致的国有资产跑冒滴漏、贪污腐败、利益输送等国资损失的责任追究机制,且这些机制一旦启动,相关看似合法的民事合同,即便不面临刑事责任风险,也可能面临民事层面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效力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对是否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有所放宽,法院在更多情形当中有理由裁定合同无效。
融资中介市场存在是否必要?
“以前我们觉得中介赚的是信息不对称的钱,但是金融机构的业务高度同质化,金融机构自身对业务和市场的积极触达,足以使得市场上城投融资人的融资需求及时得到响应,看不到融资中介存在的必要性。”一位信托公司业务人士对记者表示。在他看来,城投融资中介就是灰色需求的产物,回扣、返点在行业内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也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存在即合理,融资中介的存在有市场合理性。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城投中盛行的非标融资,这一过程中产生第三方服务费用几乎在所难免。
钟建也对记者指出,无论任何主体,融资需求产生之后、专业机构进场之前,仍有融资咨询服务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根据专业机构的要求整理信息、开展一些资产/债务梳理工作,甚至协助规划合理的融资方案,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融资人提高效率、节省成本。这本身也是价值,但这些扎扎实实的服务内容,更多需要是具有丰富财税法商金融综合服务能力的团队才能提供,一般意义上的资金掮客往往很难提供这类服务。
总之,信息不对称必然越来越难以成为可依赖的资源,不可替代、稀缺性才是核心竞争力,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有真正的安全感与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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