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逐年攀升并且呈居高不下的态势,借款的方式也推陈出新,借款人在借据或者合同上设置文字陷阱,比如以投资分红、投资理财的方式借钱,一旦期限到了就以投资失败为由不予还款。下面要介绍的就是一个典型的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例。
关键词:固定本息 真实意思 预期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30日,李某向何某银行账户转账32万元,委托何某进行投资理财。
李某、何某针对上述32万元款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载明:“今收到李某委托投资理财款项金额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按照年化收益率11%,2年期限,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进行回款,受托方何某,对本次委托投资金额进行承诺保障。”协议到期后,何某未按约还本付息,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请求判令何某归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70,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何某认为二者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何某自2017年1月起何某为李某无偿委托理财。根据理财记录显示,何某为李某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固定的收益率,但不能据此推定它为借贷的利率。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委托投资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
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年化收益率11%、一次性还本付息”显然是对于固定本息回报作了明确约定,故该协议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因《委托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李某可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得到相应保本得息回报,与债权人可于一定期限届满之时依法回收本金且收取利息的民间借贷关系相符,故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何某与李某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判决:何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某借款32万元、利息70,400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分析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某与李某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委托理财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若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关系,作为实际投资人的李某无法实际豁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负担,其最终所得完全由投资内容的盈亏所决定。
若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委托人缔约的目的和合同预期纯粹是追求资金的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其合同性质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2.虽何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名为《委托投资协议》,但仍需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定法律关系的实质。根据协议内容来看,何某与李某对何某如何进行理财的具体行为以及除固定利息外的超额投资收益分成等并无明确约定,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对此有预期;
3.李某在对外投资中可以收取固定回报却无需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该约定显然与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相悖,不符合理性投资主体的认知。
律师看法
1.究竟是委托投资还是民间借贷,除了协议名称,更重要的是通过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双方的行为判断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2.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合同条款如何约定,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如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能作为受托人订立个人委托理财合同进行股票买卖活动;
3.如果和本案中一样只有投资理财之名而无投资理财之实,那么会倾向于认定为民间借贷协议,即使是协议约定了理财的风险承担,实践中对于个人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也有不同意见,因此个人之间的投资理财协议总体上来说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1.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2. (2021)沪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