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帮人购买虚拟货币(支付宝购买虚拟币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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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何芳芳 通讯员 沈玲)电信网络诈骗猖獗的背后,离不开“实名不实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电话卡等工具的“助力”,而提供这些工具的人忽略了贪图蝇头小利的后果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富阳区检察院对多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提起公诉,富阳区法院经审理后均作出判决。

  出售本人银行卡

  用于诈骗

  今年1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出售给上家,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经查证,被告人张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诈骗总额为280余万元,卡内流水合计5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收购并出售他人银行卡

  用于诈骗

  今年初,尹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联系李某办理银行卡。李某也在明知尹某要求办理的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联系多人办卡,并承诺给予相应的好处费。

  经查证,被告人尹某、李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多张银行卡共涉及诈骗总额1040万元,卡内流水合计649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尹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骗取微信号后出售他人

  构成犯罪

  2020年8月至10月间,冯某、林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虚构事实骗取大量微信号后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万元左右。经查证,他们出售的120余个微信号中有6个微信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共计9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提供支付宝账户

  用于诈骗收款

  2019年11月,胡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再将所收款项直接转账或购买虚拟货币后转出,收取费用。

  见获利斐然,胡某又雇佣杨某等人为他提供支付宝账户以及购买虚拟货币。经查证,胡某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总额为292万余元,杨某提供支付结算金额为8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办理对公账户

  帮助诈骗转账

  2020年8月,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重庆注册A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后交由他人使用,从中获利1500元。经查证,夏某提供的对公账户涉及诈骗总额为249.9万元,该账户流水总额为2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

  切勿将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等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更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你以为可以轻轻松松赚钱,然而天上哪会掉馅饼呢?一不留神你就会沦为犯罪的“帮凶”、他人洗钱的“工具”,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悔之晚矣。

来源:富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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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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