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格隆汇 一壶清酒
5月30日晚间,*ST大控(600747.SH)披露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公司被立案调查。
这家企业距离上次因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被立案调查是在2017年,当时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以及2016年5月31日临时公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后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
短短两年时间,两次被立案调查,这家企业可以说毫无改变,那么从整体来看,它的资本市场戏剧还能继续演下去吗?
*ST大控主要业务为从事有色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现已形成以传统的现货交易和供应链管理及供应链金融的运营模式。前身为大连控股,主营电子产品生产及销售业务。
在2014年6月大连控股定增获证监会批准,定向对象为公司大股东大显集团(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融资13.76亿元)。不过企业入主之后并没有改变业绩,截止到2018年扣非净利已经是连续9年亏损。
面对业绩迟迟亏损的情况之下,*ST大控在过去3年多次试图通过资产重组的办法去改变,但是都是以失败告终。
2014年8月和10月,接连抛出两项股权投资计划,拟投资深圳市景良科技教育有限公司和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不过并购的方式比较特别,分别是投资景良教育嵌套了可转债换股的方式,收购成都林海股权则有大股东大显集团作中介,进行股权置换,置换的对象是大显集团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增发行股份。
2015年6月发布公告称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拟作价7.7亿元收购大股东持有的中再资源100%股权。具体的交易安排为与长富瑞华、中再资源签订债权抵偿协议,约定*ST大控对中再资源的并购,包括中再资源出售2家子公司股权获得的债权,2家子公司对应的债权金额为5.32亿元。那么上市公司和大显集团之间,就上述5.32亿元的债权进行抵偿。
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仍然需要拿出2.38亿元资金获得中再资源100%股权,但是收购标的2家重要子公司资产,仍然留存在大股东手里,所以2.38亿元购买的基本是一个空壳。
最新的一次是在2017年1月在此谋划并购:拟通过对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胡永刚及其一直行动人持有的全辉控股100%的股权,不过这次跨界并购仅持续三个就终止。过程当中更多是被监管部门高达15次的问询及处罚。
除了在并购重组出现问题,旗下的子公司也是问题多多。
在2018年刚刚收购而来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因合同纠纷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三年,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冻结期间,未经济南中院许可,两家子公司的股权不得转让、变卖、质押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家子公司是刚刚收购过来的,还没发挥效益就被查封。
其次,*ST大控还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可以看到在大连长富瑞华集团入主后其预付款大幅度增加,从2013年的4.24亿元到2016年的19.03亿元,四年增长348.82%。
在2014年,对天津大通铜业预付款11.8亿元,占年度预付款总额的99.68%。而通过资料显示2015年4月,*ST大控在计划第三次并购之前,大通铜业是长富瑞华的控股孙公司,后者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再资源持有大通铜业84.26%的股权,直接持有大通铜业7.47%的股份,累计控股92.73%。在之后中再资源向第三方转让大通铜业84.26%股权。当时的*ST大控实际控制人代威,担任大通铜业法人代表、董事长职务。
那么双方就已经构成关联交易,到了2015年的时候对大通铜业的预付款就达到13.7亿元,2016年则进一步增至17.45亿元。2014年至2016年间,累计预付款金额高达42.95亿元。
上市公司的资金大量流入关联方,也是引起了上交所的注意,在2015年2月3日被下发问询函,要求大连控股对募集资金去向及对大通铜业预付款作出说明。6天之后,ST大控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同时在今年的5月11日也收到问询函:年报披露全资子公司福美贵金属于 2016 年向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大通铜业预付货款 17.46 亿元,该笔款项账龄已超过两年,合同一直未实际履行,属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占了上市公司利益。
最后这些款项能不能收的回来呢?到现在还不得而知。
而到如今,*ST大控从2014年至今,股价从最高的9.05元到1.13元,对应的市值从300多亿到如今的16.55亿。
此外,还存在高负债、高质押的问题,截止到2019年第一季度负债累计高达19.65亿,这个数额比当前的市值还高,早已资不抵债。
股价已经跌至低点,但是失二级投资者的损失估计也很难回来,不得不走上索赔道路。
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ST大控签署订立的重要担保合同及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均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ST大控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就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去年,投资者诉ST大控(600747)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数名投资者收到了来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根据判决,ST大控被要求赔偿原告50%损失。
这样的结果,也是挽回的自己的一些损失,但是对比于国外的市场来说,国内的资本市场法律规范还有待完善。
小结
*ST大控第二次被立案调查,可以说已经是慢慢的走向退市深渊,在2014年以来展现在资本市场的戏码,能够从股价看到市场对其的态度。但是这样的背后更应该反思的当前的法制,一旦企业出了问题,那么投资者的损失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