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转账149700元给被告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后约定将G2B数字银行账号转让给被告的行为,非国家法定金融投资行为,属法律禁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转账149700元给被告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后约定将G2B数字银行账号转让给被告的行为,非国家法定金融投资行为,属法律禁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转账149700元给被告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后约定将G2B数字银行账号转让给被告的行为,非国家法定金融投资行为,属法律禁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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